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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废机油 商家获刑十五月

发布日期:2016/10/13 16:25:43 点击:8584
 
 
  7日上午,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夏某平污染环境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该案是两高污染环境刑事司法解释施行后,贵阳市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夏某平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中村龙头组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私设废机油(2100元/吨,2016/3/260报价)加工点,将所购不含水的废机油露天存放于储油罐以待运出销售,含水的废机油进行油水分离、除渣等处理后,将油水混合物利用渗坑等排放到外环境中,严重污染环境。
 
  环保专家表示,南京废机油回收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废物,废机油处置不当,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巨大危害,非法储存、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渣、废水、废气会严重污染土壤和水体,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动植物链。
 
  经查,夏某平在未取得从事收集、储存、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为牟利而擅自收购危险废物废机油,并为经营而贮存、处置、利用,以及利用渗坑向外部环境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当天,生态保护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夏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夏某平当庭表示认罪服判。